答:(一)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删去第六十一条第十一项。
(三)在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一条:“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中的条文序号等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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