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4号)规定,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广东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属于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医疗机构无需另行提供。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