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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育津贴和工资可以重复领取吗?
发布时间:2026-07-28 15:12:18
来源: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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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七条“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规定,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二者不能重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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