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工伤职工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非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不予支付(急救、抢救除外)。
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且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持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工伤保险就医凭证(含《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康复确认结论书》《辅助器具确认结论书》等)到已联网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办理工伤就医登记,其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含门诊和住院费用)可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若出院时未完成工伤认定,出院结算时可填写《工伤延期联网结算申请表》,由就诊医院进行挂账处理。待工伤认定完成后,凭《认定工伤决定书》到就诊医院办理工伤住院费用联网结算手续。
工伤职工如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完成备案的工伤职工在省内、省外异地联网协议机构就医,应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工伤保险就医凭证,办理异地就医身份确认和就医登记,工伤职工出院时可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费项目或超限额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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