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一般性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装修人非业主本人的,应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5、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应提交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有部分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牵涉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若涉及变更房屋外观,需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改建设计方案还应征得改建部分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4、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提出的施工方案; 5、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7、装修人非业主本人的,应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8、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应提交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有部分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三)牵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提出的施工方案; 5、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装修人非业主本人的,应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7、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应提交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有部分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四)牵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文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提出的施工方案; 5、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装修人非业主本人的,应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7、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应提交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有部分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五)牵涉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提出的施工方案; 4、装修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装修人非业主本人的,应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
的书面证明;6、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应提交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
有部分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注: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府办[200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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