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务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商务部方面强调,中华老字号的“荣誉”不是一劳永逸的,更不能躺在功劳簿上“摆资历”“吃老本”。政府将持续加强监测跟踪,加大管理力度,来确保中华老字号“金字招牌”的成色。
与此同时,相比此前要求中华老字号必须是创立在1956年以前,《管理办法》调整为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商务部方面表示,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根据企业发展规律,一般存续周期在20-30年,超过50年的就可以称得上“长寿”,而且50年的设计也可以与此前的工作更好衔接。另外一方面,明确50年的“时限”,而非1956年这个“时点”,充分体现了动态可持续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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