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同时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综上,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但不能代行业主大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