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豁免(无需区分其垄断协议类型,如卡 特尔等):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 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 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 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 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 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 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适用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