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d.gsxt.gov.cn/)或者“粤商通”APP或者“粤省事”小程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