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中明确“A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30-3000MHz(兆赫兹)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信部令第62号)对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进行明确划分,请严格在划分规定要求的频段内进行通联活动。您已取得A类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可以在规定频段和规定发射功率范围内进行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通联,不需要再进行其他程序的批准。另外,进行卫星业余无线电通联时要注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