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响应条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新增“会商研判可能出现”重特大灾害损失的,也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适当降低Ⅳ级响应启动条件,为救灾工作争取宝贵时间,实现早响应、早救助。
(二)进一步明确响应程序。明确启动Ⅰ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以省减灾委名义印发。
(三)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工作措施,例如针对省Ⅰ级应急响应,明确了灾情统计、款物下拨、力量投入、群众安置、秩序恢复、设施抢修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指挥体系。明确省减灾委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明确省减灾办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新增省委社会工作部、省疾控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铁路监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安能集团华南区域总部、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作为组织指挥体系的一部分,并明确工作职责。
(五)进一步加强协同衔接。新增多灾种联动响应机制,对已启动省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地质、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经综合会商研判灾情态势,按照规定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加强与国家、地市的上下衔接,国家对我省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我省要加强会商研判;地市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减灾办报告。
(六)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规范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程序、内容范畴、时限要求、报送频率等,明确相关涉灾部门及时向同级减灾办报送灾情信息。明确会商研判、预警预报、应急值守、物资准备、实地指导、情况通报等重点环节工作要求。规范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