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部门是民政部门。同时考虑到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宗教团体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同时也为了防止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人登记问题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要事先征得宗教团体的同意。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准予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准予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