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施细则》是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指引性、实操性文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的规范化管理。一是优化基础研究资助体系。根据省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要求,按照项目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不同,优化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类别,完善我省基础研究资助体系。同时,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实施细则》中保留增减项目类别的可能性,增强制度的延续性。二是建立全链条管理体系。《实施细则》总结了前四批项目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和不足,对项目从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到任务书签订、启动、过程管理、验收等全生命周期的各关键环节均明确了流程和要求,并提出了容错机制、监督检查、诚信建设、资金管理等要求,确保项目执行各阶段的工作都有章可循。三是实现参与主体的全覆盖。《实施细则》理清了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和评审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项目监督和管理的各主体职责分工,为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二)提高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实施细则》明确了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的目标定位,强化面向国家战略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有组织地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一是坚持“四个面向”,通过主动谋划、广泛征集、重点发掘等方式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题机制,既从战略全局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需求出发,对某些特定领域,有针对性地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又鼓励科学家加强前沿探索,给予科学人员充分的选题自由。二是引导基础研究创新主体整合优势资源,鼓励在粤创新主体联合港澳一流团队合作研究,推动大湾区科技创新协同发展;鼓励科技界和产业界分工协作,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提出需求、投入资金、组建创新联合体。
(三)强调符合基础研究规律和特点的灵活管理。充分考虑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复杂性、不确定性等因素,确保各项做法、要求契合科学发展规律,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一是建立项目稳定支持机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5年研究周期。二是竞争择优项目实行项目预申报制。预申报阶段只需报送项目选题,预申报评审通过后再报送详细方案,切实减轻科研人员项目申报工作量。三是完善基础研究评价机制。采用多元评价方式,既关注短期产出指标,如论文、专著、会议报告、专利等成果的质量,也重视主要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前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等长远效应指标,并在验收时适当侧重对长远效应指标评价。
(四)加强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两头管”。鉴于基础研究项目技术路线具有不确定性,其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与申报时的预算有出入,在《实施细则》中,对申报及验收环节均对项目经费进行管控。一是开展预算评审。在项目正式申报时结合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组织专家开展预算评审,规范做好项目预算把关。二是做好结余资金管理。对留存过多结余财政经费项目,通过结余资金接续支持项目开展持续性研究,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针对三类项目管理共性问题逐项落实。一是针对“预算评审不完善”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需对项目预算进行初步审核,预算评审和立项评审合并开展,由领域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二是针对“规范项目结余资金使用范围、后期跟踪管理”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同比例结余资金后续的使用范围和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立项后的启动、实施、验收全流程跟踪管理工作。三是针对“强化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随机抽查常态化机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