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规定,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