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依据粤财社〔2017〕51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1)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2)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
(3)分档征收残保金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应缴纳的残保金享受10%优惠;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但低于1.5%,还应缴纳的残保金享受50%优惠。
(4)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5)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在申报年审期内,向税务申报所在区残联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