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宗教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宗教院校要充分保障在校学生对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制度的施行有利于提高宗教院校教学水平,有利于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学衔,是评价学生的一种尺度。获得学衔,不仅是给予学生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学生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宗教院校实行学衔授予制度,有利于激励学生努力提高学业水平,有利于宗教人才的管理和使用,有利于促进宗教院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对宗教院校学衔授予作了原则规定,2024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宗教院校学衔授予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学生学衔授予制度,《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规定,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宗教院校学衔名称一般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衔等级三部分组成。宗教院校学衔名称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
授予学衔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衔授予资格。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宗教院校向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该宗教团体审核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学衔授予资格,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宗教院校学衔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实施细则和学衔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宗教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对同意授予学衔资格的宗教院校,颁发宗教院校学衔授予资格证书,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依据可授予的学衔,设立相应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宗教院校的学士衔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衔。宗教院校的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衔或博士衔提出意见,经本宗教的学衔工作小组审核,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
申请宗教院校学衔,具体标准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宗教院校的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的学衔。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衔,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衔。宗教院校学衔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宗教院校颁发,在宗教界内部有效。依法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适用于宗教院校。
由于藏传佛教教育体系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根据2015年公布的《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执行。藏传佛教学衔分初、中、高三级,分别为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该办法还对藏传佛教学衔的申请条件、申请与授予的程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还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还应遵循《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即“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留学人员,需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并选派。外国人来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应当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根据《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其学衔授予按照本办法和《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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