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法》在充分总结前期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最新部署要求,重点围绕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各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分工、细化“负面清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全面规范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制度文件。主要特点包括:
(一)扩大“包干制”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包干制”的适用范围为省自然科学基金及省联合基金项目,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有关要求,进一步将其他由省基金委受托管理并在指南中明确实施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基础研究类项目纳入适用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支出范围,规范各关键环节管理。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资助,不再编制明细预算,由承担单位据实列支,在支出时不区分直接经费、间接经费。根据《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明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绩效支出及管理费,并对各类开支范围的具体支出科目等进行界定和阐释,同时对经费拨付、经费决算、结余经费管理等各关键环节进行规范。
(三)进一步细化“负面清单”,划定经费使用红线,增强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充分结合改革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管理实践中的实际需求,全面细化、完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内容,在原试点期间提出的“10条”相对原则性“负面清单”内容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形成8条“普遍性禁止清单”和10条围绕具体开支科目的“具体性禁止清单”,明确划定经费具体使用红线,增强经费使用管理的可操作性。
(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为科研人员松绑的同时筑牢经费安全和有效使用防线。一是建立验收抽查机制,并加强抽查检查结果运用,对管理规范、有典型经验、内部制度完备,且连续两年抽查无问题的承担单位减少抽查频次;对管理失职、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承担单位加大抽查力度,并对违反“负面清单”行为的责任主体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二是充分考虑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特点,探索更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绩效评价体系。三是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宽容与惩戒并重,对于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无过错科研人员或责任单位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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