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做好档案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档案工作人才队伍。档案工作的高效开展,更离不开合理配备的专业人才队伍,国家层面通过多部法规明确了档案人员配备的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法律层面对档案人员作出规定,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那么,档案工作人员具体应配备多少人?应根据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档案数量”“档案工作量”“企业规模”“项目数量”等多个维度,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国档联发[1985]2号)明确,以馆藏档案一万卷确定编制基数:地、县(区)及县级市档案馆5人,馆藏不足万卷,编制适当减少,但不少于3人;地区级城市档案馆7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它大城市档案馆10人。其他类型档案馆的编制,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自行确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组织实施。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国家档案局令 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提出按照工作量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匹配,希望引导档案工作人员全面开展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开发、移交等各项工作,同时各显其能,在档案信息化、档案深度开发等方面积极努力,取得成绩,使档案工作人员配备与档案工作成效形成良性循环,逐步解决档案工作人员短缺问题。
国家档案局令 第21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提出档案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坚持“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并满足档案保管利用和业务监督指导的需要。具体可结合馆(室)藏数量、年度档案增量、内设部门数量、所属单位数量、项目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各部门(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的配备,亦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档案工作人员的配备是一项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的系统工作,只有建设一支稳定、专业、结构合理的档案人才队伍,才能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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