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申报。省商务厅每年定期下发外资研发中心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其它机构,下同)。
(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税务、海关等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外资研发中心奖励资金审核表,明确审核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商务厅。
(三)审核。
1. 省商务厅对各市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先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于收到补充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2. 省商务厅会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可同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集体评审。评审以书面审核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实地查阅有关资料,核实书面材料真实性。
(四)公示确认。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商务厅视情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并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正式认定申报单位符合奖励条件,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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