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普查员应详细了解“跨主体”普查登记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不重不漏”原则,有效甄别具体情况后进行登记。
一是按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性登记。如果不同牌子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分别独立开展的(比如公司负责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农民合作社负责组织农户进行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和统一销售农产品,农户各自独立进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公司、合作社分别登记填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登记填报农户普查表。
二是按实际生产经营单位登记。若只有一个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他牌子下的单位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名义上有公司和农民合作社,但实际都是由农户自主经营,公司和合作社未实质参与经营决策和活动),建议只按有实际生产经营的单位登记,其他按空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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