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所以进城落户后,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而不是必须退出。对于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所以进城落户后,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可以自愿退出,不是必须退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农民进城落户后,不影响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