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4〕4 号)规定,因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局部优化总量幅度每年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剩余总量的5%”。因此,5%的可调整量指的是在划定时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基础上减去已批已建部分。

答: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4〕4 号)规定,因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局部优化总量幅度每年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剩余总量的5%”。因此,5%的可调整量指的是在划定时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基础上减去已批已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