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 重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民民〔2012〕24号 各市、区民政局,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江门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民政局 2012年10月16日 江门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学会、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学校、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第二章 重大活动报告范围 第四条社会组织需报告的重大活动有: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举办大型广告宣传、论坛、讲座等; (三)涉外活动,包括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的捐赠和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活动等; (四)举办会展、产品展、成果展览等; (五)开展评优、评先、等级评估、认证等; (六)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章 重大活动报告程序 第五条有第四条第一至七项活动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内填报《江门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报告表》(半年内有3次或3次以上重大活动的,可一次性填报),因涉及有关业务范围或政策法规有规定的,要先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无涉及有关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可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根据业务职责分工,履行好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审查工作,确保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会组织报来《江门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报告表》后,认真审查活动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时掌握重大活动情况。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在重大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无涉及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可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存档。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录入社会组织诚信档案: (一)一年内有一次重大活动不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事前报告活动情况的; (二)一年内有两次重大活动结束后不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情况的; (三)一年内有一次重大活动事前报告内容与实际活动情况不相符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评先、评优活动和申请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重大活动不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事前报告活动情况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重大活动结束后不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情况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事前报告内容与实际活动情况不相符的。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事前报告活动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江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江门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