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地下
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6〕1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江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科学编制和实施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推进全部管线入廊,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利用政策,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不少于50公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规范化,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基本解决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逐步消除主要道路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加强统筹规划
(三)抓紧编制完善专项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江门市主城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修编工作,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市要加快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于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确定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实施计划和2017年底前开工的项目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
(四)合理划定重点建设区域。各市、区要将以下区域划定为重点建设区域:一是交通流量较大、工程管线密集或管线直埋敷设难度较大的道路,二是高密度开发区域,三是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四是重要建筑周边、广场、综合交通枢纽(机场、火车站、港口等)等不宜开挖的区域,五是重点景观路段。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其他重点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城区要结合“三旧”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及地铁建设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五)推进全部管线入廊。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陈政高部长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讲话的通知》(粤建城函〔2016〕1832号)的要求,以建设“百年工程”的历史责任感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工作,推进全部管线入廊。并强调城市燃气、符合高程要求的污水管也必须入廊。小城镇应推广建设缆线管廊,将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纳入缆线管廊,释放土地资源。
三、加强建设管理
(六)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规划入廊的既有管线应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公路或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各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已确定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在道路立项时应同步考虑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
(七)确保质量安全。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科学选择工程材料,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治理和安全水平。
(八)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政策支持
(九)加大政府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各市、区政府要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接,用足用好国家贴息贷款、政策性贷款、专项金融债等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提供系统、规范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形成合理投资回报,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各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
(十)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有偿使用费用。各市、区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原则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局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订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研究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为保障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江门市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落实主体责任。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各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理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全面系统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各市、区实施方案和2016年建设计划于2016年9月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其他年度建设计划于上一年年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要主动加强与驻江门部队及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附件:江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