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江府〔2020〕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立即停止实施《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7〕1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江府〔2017〕16号),废止原事权委托书,对取消审批、下放或终止委托的事项要及时收回原授予使用的业务用章。
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市(区)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有关部门在交接之日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市有关单位、各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依法依规承接和行使各项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权责清单事项,切实履行职能,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