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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办理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申报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申请表格);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身份证处盖一个,甲方公章处盖一个,不可以委托消防公司或中介公司代办,个体户需经营者到场申报)。
办理期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告知承诺方式),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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