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业务辅助岗位
人力资源服务询价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业务辅助岗位人力资源服务项目(下称“项目”)。
(二)项目目标: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需聘用3名业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共实训基地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三)项目地点:江门市建设三路142号。
(四)项目期限: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共12个月)。
(五)项目要求:在项目服务期间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包括足额安排服务人员在约定地点完成工作、处理好服务人员的劳资关系、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指导等。
(六)项目最高限价:服务报价最高限价为23.6万元(其中人均每月管理费不得高于100元),服务报价为全包价,包括辅助岗位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法定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管理费以及单位需支出部分项目(含残保金、工会费、经济补偿金和备用金)等等费用,同时报价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辅助岗位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比例标准不低于采购人单位原辅助岗位服务人员标准。
二、服务提供商资格要求
(一)服务提供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良好信誉;
(二)服务提供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注册资金200万元或以上,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副本扫描件。
(三)供应商应当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有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的经验。报价时请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报价明细表以及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的相关证明。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服务,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或单位参加采购活动。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有多家供应商竞价,按照评审要求,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报价合理性(费用分配按需求合法合规处置)、规模和人力资源服务经验,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同类服务项目服务经验及报价,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四、结算方式
本项目结算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
五、其他
成交供应商必须全部接收原在职人员,若原在职人员在项目服务期内因单位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项目开始前原有工龄所产生费用由原供应商承担,项目服务期内工龄所产生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六、项目投标要求和评审说明
(一)投标单位要严格按采购方提供的要求和相关说明制作投标方案。
(二)投标文件一式两份,分别用文件袋密封封装加盖骑缝章,并在2019年6月28日16:00至16:30交到采购方处,当日16:30现场公开开标。投标文件内含资质证明材料和报价方案材料,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资质证明、经营证明、税务证明;报价方案材料包括报价方案、售后服务和对本项目附加的说明等。
(三)采购方根据业务辅助岗位人力资源服务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服务项目采购。由进驻公共实训基地的三个事业单位派员组成评审小组,按“符合资质条件,服务方案完全回应询价文件,报价合理(费用分配按需求合法合规处置),具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项目服务经验,报价最低者优先”原则确定服务单位。公布开标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项目合同后实施。
七、招标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江门市建设三路142号综合服务大楼B503室
联系人:梁连勇 邹志红
联系电话:3983995、3983993
公开发布时间:2019年6月26日14:30至2019年6月28日14:30。
八、其他
电工岗位预算按技师标准预设,最终按照采购方要求招聘,新招聘人员薪酬标准按附件1执行。
九、附件
附件:1.岗位工资标准
2.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业务辅助岗位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报价表
3. 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业务辅助岗位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报价明细表
4.合同样式(合同为采购需求的一部分内容)
附件1:
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 | 岗位级别 | 月度工资项目 | 年度工资项目 | |||||||
月岗位工资 | 月绩效工资基数 | 岗位津贴(学历/技能/职务) | 饭堂成本管理考核基数 | 独生子女费 | 档次工资 | 高温津贴 | 节日补贴 | 年终考核奖基数 | ||
电工 | 高级技师 | 1700 | 1350 | 1200 | 4500 | 3050 | ||||
技师 | 1700 | 1100 | 800 | 4500 | 2800 | |||||
高级工及以下 | 1700 | 950 | 650 | 4500 | 2650 | |||||
饭堂工作人员 | 主厨(班长) | 1700 | 1250 | 800 | 750 | 1500 | 2950 | |||
面点师 | 1700 | 500 | 400 | 750 | 1500 | 2200 |
附件2:
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业务辅助岗位
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报价表
项目内容 | 管理费报价 (人民币 元) | 项目总报价 (人民币 元) | 备注 |
提供发票类型: 提供发票内容: |
附件3:
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业务辅助岗位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报价明细表 | ||||||||||||||||||||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岗位 | 2018年月均应发薪酬(含加班费) | 现行月均应发薪酬(不含加班费) | 单位代扣个人款项(月均) | 月实发工资 | 单位支付款项(月均) | 费用总额 | ||||||||||||
社保(个人) | 住房公积金(个人) | 工资个人所得税 | 社保(单位) | 住房公积金(单位)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工会费 | 餐费 | 体检费(月均) | 加班费(预留) | 经济补偿金 | 风险备用金 | 商业险(雇主责任险+意外险)(月均) | 管理费 | |||||||
1 | 员工1 | 面点师 | 2907.62 | 2970.83 | 268.58 | |||||||||||||||
2 | 员工2 | 主厨(班长) | 3918.18 | 4183.33 | 213.03 | |||||||||||||||
3 | 员工3 | 电工(技师) | 4976.41 | 4258.33 | 1321.84 | |||||||||||||||
月度合计 | 11802.21 | 13215.94 | ||||||||||||||||||
年度合计 | 141626.52 | 157591.28 |
备注:1.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均需依法按照江门市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电工岗位七大节日补贴标准如下: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和国庆节各500元/人,中秋节、春节各1000元/人,共4500元/年/人。
主厨、面点师岗位七大节日补贴标准、如下: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各200元/人,春节300元/人,共1500元/年/人。
3.年终考核奖:为按"岗位月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基数"之和作为考核基数,实际年终考核奖发放金额=年终考核奖基数×(考核分数/100)。
4.服务用工单位满5年开始享受档次工资,档次工资从1档开始,每满5年调升1级档次工资,次月开始工龄档次工资增加50元/月/人;独生子女费、高温津贴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
5.其他情况:人员在采购方饭堂就餐的餐费除个人承担费用外,按每人每天约13元菜肉成本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由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说明。
附件4:
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业务辅助岗位
人力资源服务合同(样式)
合同正文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
地址:江门市建设三路142号
邮编:529000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辅助岗位人力资源服务事宜双方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地点和期限
1.1 服务项目:江门市职业训练指导中心业务辅助性岗位人力资源服务。
1.2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的业务操作地(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3 服务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共12个月。
第二条 服务内容和要求
2.1 服务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3名业务辅助人员以解决日常教学管理协助及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2.2 服务要求:乙方向甲方安排3名职员完成项目任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
3.1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拥有检查确认权。
3.2 甲方有权审查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安排的服务人员。
3.3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甲方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乙方服务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3.4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
3.5 因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新规定执行。
3.6 甲方有权对乙方有关服务人员的内部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乙方遵纪守法,不得损害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权督促乙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3.7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甲方负责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服务场所。
4.2 甲方负责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为业务培训提供培训老师和培训资料。
4.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每位服务人员的考勤、工作质量等考核情况。
4.4 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4.5 甲方须遵纪守法,不得损害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乙方权利
5.1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5.2 乙方有权向甲方反馈其服务人员服务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 乙方义务
6.1 乙方应具备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服务资质和能力,根据甲方要求,足额安排服务人员在约定地点完成工作。
6.2 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向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兑现法定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签、解除、终止、变更及用工备案等手续;负责各类卡证的办理。
6.3 乙方委托甲方向服务人员履行现场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工作安排、岗位调整、纪律监督、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处理突发情况等。
6.4 乙方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甲方用工性质、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薪酬福利、职业道德、社保知识、安全与消防、保密要求、服务礼仪等。
6.5 乙方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购买雇主责任保险。
6.6 乙方应每季度到服务人员工作场所至少巡查1次,利用休假时间组织服务人员至少座谈1次,及时了解服务人员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加强人文关怀。
6.7 一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的,在岗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工作要求的,以及个人辞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甲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给乙方确认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换人员。
6.8 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甲方有关管理建议和意见。
6.9 乙方应配合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指导、管理、考核、控制等权利。
6.10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6.11 乙方必须保证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不泄露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任何机密信息。
6.12 乙方应接受、配合甲方对项目服务工作质量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乙方及其人员对在履行本合同中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方式知悉的甲方机密信息负永久保密义务,不得提供、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工作人员),亦不得将相关数据、资料及其它信息用于本合作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
7.2 乙方及其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不能浏览、查阅、复制、下载甲方任何机密信息,也不得在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信息。
7.3 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甲方有关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对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无论在合同期间或合同期满后,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密、转让、许可使用及交换相关信息,更不能用于任何商业活动。
7.4 乙方应与其履行本合同约定项目服务义务的人员签订保密合同,约定上述内容,明晰员工保密义务。
7.5 服务人员工资项目中设置保密工资项,以约束服务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合作项目上线时效要求
8.1 为保障甲方业务连续性,本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安排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服务人员约定
9.1 乙方安排的服务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A、在法定范围内,优先安排原在职人员。
B、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C、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犯罪记录。
D、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9.2 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数量和质量应满足甲方对工作质量和时效性的要求,并接受甲方相关业务培训。
9.3 为保障服务质量和相对稳定性,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业务辅助岗人员违法违规或不履行职责,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经甲方提出需要撤换的,乙方应无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撤换。
9.4 乙方须配备1名(含)以上责任心强、个人素质高、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乙方服务人员的管理,与甲方进行日常沟通。
9.5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对履行服务义务制定相关劳动纪律。乙方服务人员须接受甲方对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要求,遵守甲方业务相关操作规定。
9.6 乙方负责为服务人员购买“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9.7 当乙方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件时,甲方应通知并协助乙方进行抢救,乙方按国家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和处理。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单方面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责任及费用,相关责任则由乙方承担。
9.8 乙方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因工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的,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理费用及因伤亡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依法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应按工伤保险规定及时为服务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已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员工申请商业保险赔付。
9.9 乙方服务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依照国家及当地规定应享有的死亡抚恤待遇,相关费用除社会保险承担的部分以外,依法依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的计价方式为:
本合同期限为12个月,服务项目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10.2 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工资福利费用+单位社会保险费用+单位住房公积金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商业保险费用+体检费+劳务管理费+税费+工会费+餐费+风险备用金+其他约定费用。
A、单位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费用分别按江门市社保政策、公积金管理及残疾人员就业保障有关规定缴纳,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核算。
B、雇主责任保险费用每年一次性缴交。
C、乙方当月劳务管理费为实派服务人员数量×元/月。
D、风险备用金:用于支付员工加班费(或其他补贴)、年终奖励、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因政策调整导致的社保、公积金和残保金等费用的上调,以及出现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服务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双方必须按照预算(附件1)执行,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如超出部分则由甲方承担。如项目中途费用有剩余则统筹到备用金中使用。
10.3 发票名称
乙方在收取甲方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发票分两张,名称分别是:“X年X月-X年X月劳务费”和“X年X月-X年X月劳务管理费。其中,劳务费是指扣除劳务管理费外,乙方向甲方收取的项目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一切费用。
10.4 服务质量考核及费用支付方式
A.考核方式:为提升业务辅助岗工作质量和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乙方须加强服务人员素质和行为规范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双方建立“服务质量与考核结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算,业务辅助岗人员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按每人次扣减月平均服务费的3%。
B.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90%的费用,余下合同总价10%费用在合同期最后一个月按考核结果结算,一次性付清。
10.5 乙方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和账号为: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约
甲方如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乙方服务费,则每日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乙方违约
A.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延误期限和理由。甲方同意延期的,也应向乙方书面确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逾期安排人员到岗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需退回甲方已支付但未履行月份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已支付费用-已履行月份的服务费用(按第十条10.2的标准计算)。
B.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相关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退回甲方已支付但未履行月份的费用,费用计算方式:已支付费用-已履行月份的服务费用(按第十条10.2的标准计算)。
C.由于乙方服务人员的原因或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规定办理资料交接),造成甲方资料丢失、毁损、缺漏的,或者乙方服务人员故意损害甲方工作设备的(甲方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当月总费用的2%至4%扣减乙方服务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合同的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
12.2 项目终止
一方如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12.3 本合同项下双方共同确认的服务规范,或者甲方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且经乙方同意的,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争议的解决
所有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2.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