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公告》(粤建公告[2009]18号)全文;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5项;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第三条。
办理机构: 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申办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a)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b)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c)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d)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a)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b)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c)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d)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提交的资料: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4与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6取得注册岩土、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仅适用于申7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三类工程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8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9检测人员的任职文件(凭证)、身份证、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10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复印件
11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件
12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3检测工作质量管理手册
14与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对应的典型检测试验报告一份(新设立的检测机构提供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原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提供正式桩基检测试验报告)
增项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一式三份
2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3与所申请增类增项的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增类增项要求的相应人员身份证、资格证(职称证书)、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5增加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的复印件
6增加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件
7增加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的复印件
8与增加检测项目对应的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
9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延期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一式三份
2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所申请检测范围资质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5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复印件
7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方法: 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资料,其中:各市、区建筑业企业需提交由各市(区)住建局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2、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核对附件资料中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完成后,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受理有关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
3、经办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依据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4、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出具办理意见,分管领导签发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C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咨询电话: 0750-3871172、3871175、3871176
其他: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