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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发(二级)


市直部门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发(二级)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主席令第29号/主席令第72号修正)第三十条;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 第九条;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全文。

办理机构:
房地产企业单位(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

申办条件:
(一)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近三年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 3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6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 7企业资产负债表 8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业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9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10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申请方法:
窗口提交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95.96.97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咨询电话:
0750-3871172、3871175、387117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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