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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市直部门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办理项目名称: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7号)、应急[2021]34号

办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申办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申请材料:
(一)承诺制: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资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非承诺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方法:
(一)直接向消防救援机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 (二)通过互联网申请: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程序:
(一)承诺制: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 (二)非承诺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时限:
(一)承诺制: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 (二)非承诺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四楼A区41号窗口

办公时间:
(1)周一至周四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 (3)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咨询电话:
0750-387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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