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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省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办理指引(企业、机构)


市直部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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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 申报条件(具备以下之一) 1.为本企业职工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其职工取得相应证书。 2.受委托为各类劳动者(含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本省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等,不含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提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含项目制培训)的各类机构,其学员取得相应证书。 二、申报流程 (一)培训前报备计划。企业应按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培训前至少5个工作日,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银行基本账户;培训对象姓名、学历(“两后生”还须报毕业时间)、身份证号(或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台湾同胞返乡证号)、手机号;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或层级等相关信息进行报备。如委托机构开展培训的,还应填报培训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授课教师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二)按计划开展培训。企业或其所委托的机构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三)培训后申领补贴。培训完成12个月内,企业或机构应再次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在原报备信息基础上,补充培训对象获取证书名称、编号等培训考核结果信息。 三、受理机构 企业或机构在登记注册地提出申请,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机构受理。 四、补贴标准 经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补贴标准由组织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根据培训实际成本提出,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实施。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等的补贴标准按我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 所发证书属当地发布的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五、补贴发放方式 审批通过后,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制定拨付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六、管理要求 本指南自2019年12月2日起实施,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执行。 其他事项: 1.参训人员属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指持有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残疾人的,可由企业或机构代为申领每人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参训人员社保卡或银行账户。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执行至2021年底。 2.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可申请三次技能提升补贴(含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补贴(含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企业、机构、劳动者个人不得重复申领,即已在企业或机构享受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劳动者,不得再以个人名义申领同一级别同一项目的技能提升补贴。 3.本指南所指技能类证书包含:广东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5.退役军人参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按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相关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退役军人参加由非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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