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15年9月5日起施行的《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效期至2018年9月4日。为评估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现就保留延用《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反馈意见,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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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
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江府〔2015〕15号)
江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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