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委托实施的省级权力事项交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204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能油气函〔2020〕14号)的工作要求,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对本单位权责清单事项进行调整,承接落实、调整的权责清单事项共有44项。其中,承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事项1项,承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重心下移事项40项,承接省能源局下放事项3项。
特此公告。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26日